今天给各位分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款)

2、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3、求助: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要怎么写上诉状!?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如果原告认为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起诉状 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起诉。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之后,1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法律主观: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第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2、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权利关系不明等。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诉讼条件或者程序的要求,也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出现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的法律依据,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起诉状这些情况,法院会驳回起诉。   2、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3、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4、法律主观: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6、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法律主观: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   4、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   5、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因此,对于因超过 诉讼时效 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   法律主观:关于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原告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经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拒不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处理 。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否定判决 。 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 。   案情特征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破产一事不再理   李有雷律师分析;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处理 。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原告的起诉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否定判决 。 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驳回的是诉讼请求的实体问题 。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针对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做出的,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争,换言之,本案被告不适格涉及的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也就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有具体的名称、住所,被告可谓具体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可谓明确;被告住所地属县法院受案管辖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并非被告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法》一百零八条已暗含两者含义不同 。   民诉法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规定有“有明确的被告”,显然原、被告评判标准不一致,也直接阐明了“明确”并非是指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   2、立案审查只是程序审查,被告是否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待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 。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前审查的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立案前的审查属程序审查,用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 。 立案时,通过原告的陈述,立案法官只能明了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被告的基本情况 。李有雷律师提示: 在案件未受理、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被告,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查明被告是否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可能的 。 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 。 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就具有胜诉权 。 立案前只能对被告的基本情况初步查明,比如名称、住所等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其发生争议的人 。 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明确,即无法确定被告的名称、住所等,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 被告是否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通过实体审查(如开庭审理)后才能查明,它涉及的是实体处理,并非程序问题 。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原告与被告的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 。 所以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   3、诉讼过程中,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如甲是债务人,而原告误将乙当作被告起诉 。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往往是动员原告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若原告坚决表示不同意更换被告或申请撤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若原告同意更换被告或撤诉后重新起诉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法院应受理 。   总之,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起诉 。 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 。 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 。 被告主体有误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原告拒不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 XXX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   二审 XXX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30日)   另查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系原栾川县物资局下属国有企业,栾川县物资局后变更为栾川县商贸局,2004年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时,栾川县商贸局已变更为栾川县经济贸易局。原告罗某某每年在民政部门享受伤残抚恤金(按伤残优待抚恤标准领取)、每月领取医疗门诊补助费、住院医疗费除合疗报销后适当再予补助。庭审中,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   【审判】   第一种意见认为,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系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4年因经营不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4年9月8日,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被栾川县工商局依法注销登记;2004年11月26日,原告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04年12月10日,XXX人民法院宣告终结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程序,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原告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原公司要求享受各项待遇或破产时向破产清算组提出作为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原告直到2009年12月才向原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的主管局栾川县经济贸易局主张权利,栾川县经济贸易局在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后未继受其任何权利和义务,在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程序中并无过错,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栾川县经济贸易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缴纳、补办各项社会保险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已受理。原告所诉对象是否为真正的侵权者或争议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及实体判决解决的问题。不能因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是真正的侵权或争议人而裁定驳回起诉,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与高山马铃薯公司清算组于2004年11月2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直到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X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罗某某主张的其当时不知道国家对退伍军人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在2009年12月才知道该规定,认为权利被侵害应从2009年12月计算时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所诉争议应以其与栾川县高山马铃薯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日起计算时效。故本案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以主体不适格且超过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本案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与天泓驾校打官司,一审败诉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就想退剩余学费出来了,要怎么写上诉状法院才能支持。求大佬们解答。   【MSSSF(2023)006-WJJ00028 翁金基律师 20231008 原创首发】   在司法实践当中,难免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法定10天或15天的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又想增加上诉请求!原因呢,通常有两种:一是上诉期内二审方案尚未考虑成熟,加之代理律师经验不足,导致遗漏上诉请求;二是上诉人企图对被上诉人发动诉讼突袭,攻其不备。   那么,面对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的情况,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两则判例,也许会告诉我们答案:   一、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上诉人泸州七建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乾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5965284.64元及利息等。在二审庭审中,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1)将工程款金额增至83773527.64元;(2)判令乾泰公司支付违约金9041.97元。被上诉人乾泰公司主张泸州七建二审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已超过上诉期,二审不应对增加的部分予以审理。   对此,最高院认为二审应予审理泸州七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审中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其次,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最高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   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二、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二审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人伟丰怡公司在上诉期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伟丰怡公司认为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并以此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   对此,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没有审理伟丰怡公司上诉期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由主要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伟丰怡公司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没有就赣州银行会昌支行就构筑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提起上诉,而是在超过上诉期限后予以增加。在赣州银行会昌支行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在上诉期满后申请增加上诉请求,很有可能是一次冒险之旅,切不可对此心存侥幸!寻找一位专业、靠谱、有责任心的律师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不过,上述最高院的裁判,让我联想到了一个问题:既然民事诉讼法准许当事人二审当庭提出新证据,如果该新证据支持新的上诉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允许上诉人当庭增加上诉请求呢?   ©2023,翁金基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转载、摘编、使用本作品请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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