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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鄂尔多斯律师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选中的法律服务机构(下称法律顾问机构)和通过选聘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下称个人法律顾问)。 个人法律顾问一般由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招标、遴选、聘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法律和事实,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勤勉、专业、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意见; (二)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参与市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四)参与处理市人民政府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 (五)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市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及协助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法律宣传等工作; (七) 为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提供审查服务;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参加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 (九)提供市人民政府所需的其它法律事务相关服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成熟的行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机构,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三)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应当规范,依法依规执业,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七条 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所属人员专业知识齐全,具有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能力,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八条 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 第九条 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个人法律顾问应聘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鄂尔多斯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登记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标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购买法律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四)应聘人员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将报名材料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个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提出法律意见。 法学专家、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坐班,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承办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不超过 24小时;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的,可缩短答复时间;重大疑难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市领导批示的急办件; (三)上报、回复自治区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市领导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四)其它情况紧急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一般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或传票后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作出应诉方案,指定出庭律师,向出庭律师提交材料。个人法律顾问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七个工作日将案件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沟通案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涉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它重大案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和专职坐班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单位函件、应诉(复议、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记录)、代理词、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且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或评估; (二)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涉法性文件的论证评估; (三)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 (四)以市人民政府为一方的重要合同的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等; (五)其它需要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除法律顾问外,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前,应当由决策提交部门撰写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三日前,将会议通知、研讨论证事项发送参会人员。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研讨会或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或汇报材料。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法律顾问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职坐班律师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在招标时适当加分。 三年考核均为优秀的个人法律顾问,可直接签订续聘合同。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七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考核应每年度进行一次,根据其承接业务、意见采纳率、业务成效等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解聘,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解聘。 第二十九条 个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直接解聘。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工作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和支出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之日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鄂府发〔2015〕140号)同时废止。 [律师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任期内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下称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5分。 2.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结果败诉,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5分。 3.经征求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10分。 4.其它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遵守纪律(30分) 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 2.无故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 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4.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的。 (三)规范执业考核(30分) 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档案记录的,一次扣10分。 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的,一次扣15分。 (四)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 2.受到相关部门好评的,一次加2分。 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自治区、市三级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或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议,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主要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单》,并结合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上的述职情况与提交的年度书面工作报告,进行考核评议。 第七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支付报酬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至85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含)以上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调整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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