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鹤溪街道坚持“四制度”保障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把“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放在首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官吏与干部生活待遇

2、鹤溪街道坚持“四制度”保障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确保“四个到位” 落实生活待遇 围绕老干部得实惠创先争优

  第一节 干部工资

清代文官官分九品,品分正从,共18级。清代海南(琼州)官吏品级属正四品以下,即道员正四品,知府从四品,直隶知府正五品,散州知州从五品,知县正七品。不及九品的称为不人流。国家根据官吏的品位每年按标准发放俸银和禄米。一品至八品官吏的俸禄数额不分正、从,享受同等待遇,九品官俸禄才有正、从之分。未入流品官吏俸禄与从九品享受同等待遇。外官(地方官)的俸银与京官相同,但不发禄米,另发“养廉银”。养廉银是官俸的补贴,却比俸银高出数倍,海南养廉银的标准是从知县、知州到道员为600两到3400两不等。

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分别于民国6年(1列7年)10月公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民国1S年(1犯9年)公布暂行条例,民国22年(1933年)9月颁布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对公务员的俸给作出规定,公务员的俸给与级别紧密结合,级别决定薪俸。

解放后的干部工资政策是: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坚持“按劳取酬”,逐渐克服各种不合理现象。

一、干部工资制度的改革

1950年,海南区直机关和各县(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事业单位及一部分民国政权留用人员和解放后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见表4-1-1)

解放后至1985年,海南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共进行了3次工资制度改革。

(一)1952年国家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把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统一为29个等级,同时以“工资分”作为津贴和工资的计算单位,“工资分”高低主要依所任职务通过评级评薪确定。海南区按广东省要求,于1952年9月幵始评级评薪工作。经过这次评级评薪,基本上统一了海南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为供给(包干)制过渡到工资制打好了基础(见表4-1-2)。

(二)1956年国家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的差距由改革前的30倍缩小到28倍。新工资标准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这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反对平均主义,主张按劳分配;区别不同的劳动和区别轻重缓急,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生产技术。

海南区各系统1956年工资增长指标是:

(1)工业、基建、交通系统。工业16%;两广盐务管理处9.94%;运输总站9.9%;海口修理厂10.91%;海南航管处10.19%0

(2)非工矿企业的企业。粮食企业12.4%;国营商业企业9.5%;供销社11.84%(以上是县级社企业,基层企业指标是16.54%);渔业供销合作社18.7%;水产供销公司10%;水产养殖场11.65%。

(3)事业部门。中学17.11%;文化部门13.4%;海南广播电台10%;卫生部门16.5%;林业12%;水利12.6%。

(4)国家机关为95%。

(5)乡干部为51%。

海南区1955年12月国家机关在册人数为8054人,月工资额为444916.69元,全年工资总额为5579000.28元,以全区国家机关工资增长指标9.5%计算,1956年月工资额为530005.03元,其中用于干部升级的为263047.30元。

海南区这次工资改革重点在商业和工业企业。全区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有5288人(城市2223人,县城3065人),工资平均增长7.16%。其中,海口地区职工工资增长10.1%,生产津贴增长5%;崖县职工工资增长17.16%,生产津贴增长10%。

海南区一级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级的总人数为1029人,其中升级的有612人,占总数的59.5%。大部分人员调整到相应的职务等级范围内,基本上解决了职务与级别不相称的问题。如行署干部13至10级;正副处长15至13级;科长17至15级;正副区级22至18级;县级办事员、区助理员25至23级;勤杂人员27级(见表4-1-3至表4-1-5)。

(三)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

重点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20多年来不合理的等级工资制度。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企业实行自费改革,对职工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这次工资改革后,实行“三定”,即定编、定员、定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见表4-1-6至表4-1-9)。

二、干部工资调整

解放后至1990年,国家统一部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较大的有13次。

调整1:1953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工资髙的不动,可动可不动的不动,可高可低的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进行了调整。广东省下达海南区工资调整面为13%。

调整2:1954年工资调整,按上级指示,1953年已调整过级别的不再调整。广东省下达海南区提高工资的调整面为11%~13%,最低的为8%~9%,具体分配:

(1)区党委、行署、海口一级调整面为11%~13%,指标数为0.8%~1%。其中海口执行最低一级标准(海口当年已调整一次一般干部工资)。

(2)文昌、琼山、澄迈、崖县调整面为7%~8%,指标数为0.7%~0.9%0

(3)琼东、万宁、定安、临高、儋县、屯昌、乐东、陵水、昌感等县调整面为9%〜10%,指标数0.8%~1%。

(4)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包括所属备县)调整面为9%~11%,指标数为0.9%〜1.1%。海南区总编制5931人,参加调整人数1499人,占总编制人数的25.27%。这次调整级别重点放在区一级干部及普通新干部,区级干部和普通干部共调整了1349人,占参加调整总人数的89.98%。

调整3:从1955年11月份起取消保留工资,包干制(供给制)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

调整4:1959年5月,国务院人事局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级别的意见,规定升级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或2%。据此,广东省规定升级的原则:(1)升级人数一律控制在2%的范围内;(2)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升级,地市级干部个别升一级,重点解决县以下干部;(3)这次升级只限于那些在职务等级线以下,职级不相称,或在等级线内,多年未提级与同级人员比较不合理的人员。

调整5:196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广东省规定职工工资升级的原则:级髙少升、级低多升,上层少升、下层多升。国家机关各类人员的升级面,工人和行政18级及其以下干部为40%,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为25%,13级至11级的行政干部不超过5%,10级以上的干部一律不升级。调整时海南全区干部工资升级面(指18级以下)最高55.1%,最低46.6%(琼中县)。海南全区县以上机关干部升级达4.5%,公社级干部升级达74%,最低65.5%(保亭)。工人升级面最高达到46.7%(保亭),最低39%(琼中县),公社级干部升级面最髙达到75%(澄迈)。

调整6:197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对一部分低工资的工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23级(含23级)以上干部不作调整。

调整7: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海南区调整了1971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当的企业干部、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的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的工资。

调整8:1978年11月,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海南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生产、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且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人数的2%以内。升职的人员不受17级以上的限制。增资时间从1978年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9:1979年9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海南区对1978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根据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择优升级。增资时间从1979年11月份起执行。

调整10: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海南区调整了中小学校职工和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以及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的工资。办法是先补、后靠、再升级。增资时间从1981年10月份起执行。

调整11:1982年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规定》,海南区调整了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和科研、文化、农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的部分职工的工资。增资时间从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12:1986年11月,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海南区适当解决了1985年工资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的工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增资时间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13:1989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海南省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办法是:凡属正式工作人员均普调一级工资(共170061人);适当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突出问题,在普调工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共138523人)。增资时间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资区类别

1956年7月,国务院根据各地的物价、生活水平,以及各地区当时的物价津贴,将全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统一划分为11个工资区类别,每一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相差3%。根据国务院划定,广东省分别执行5个工资区类别的工资标准。海南行政区的海口区为第11类工资区,另加生产补贴3%;崖县区为第11类工资区,另加生活补贴8%。

1956年8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对各地区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补贴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海南执行第11类工资区标准的有:海口区的海口市、琼山、文昌、定安、琼东、乐东、万宁、儋县、临高、澄迈、屯昌、陵水,另加生活补贴6%;崖县区的昌感、崖县、保亭、东方、白沙、琼东、乐东,另加生活补贴8%。海南行署生活补贴,中央原定海口区6%、崖县区10%,中共广东省委授权海南区党委研究后改为海口区5%、崖县区10%(据老人事工作者介绍,此后工资区类别虽然仍有,但1993年工资改革中除保留原有补贴外,已不与现行工资挂钩)。

第二节 干部福利待遇

一、福利费

干部福利待遇,解放初期是指发放家属补助粮,关照干部疾病与补助救济,解决机关中干部无业的家属供给,办理干部子女的人学供给,编余人员的供给。

1951年,广东省拨给海南区旧币576250000元(旧币1万元相当于1955年改制后的人民币1元,下同)。1955年,再次拨给海南区新币57625元,粮287525市斤(另有1950年存粮645704市斤)。

1952年,海南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干部福利费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1)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分供给制、工资制,因子女过多,家庭贫苦,或其家庭因老、幼、残缺乏劳动力,不能从事生产与工作,可向所在机关申请定期或临时的补助。(2)补助原则:以家庭困难为主,根据本人工作历史、工作态度等条件确定。(3)补助标准:定期补助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级为12万元,乙级为9万元,丙级为6万元,丁级为3万元;19级以下(科员)人员应扣除100分,办事员扣除90分,勤杂人员扣除71分,其余工资或津贴应作为家属生活费。家属补贴总额,工资制人员最高不超过本人每月工资的50%,中级以上干部则不超过30%。供给制人员一般不超过应领生活费及津贴费总额。

1953年,海南各级机关陆续成立福利委员会或福利小组,对困难干部进行摸底,改变过去发补助平均主义和根琚资历偏向发放的现象。全年收到上级下拨福利费旧币317678714元,补助人数880人,其中:家庭定期补助者39人,共补助74650000元;家庭困难临时补助430人,共补助20625814元;家属困难医疗费补助45人,共补助6700300元;家属回家路费补助36人,共补助1653900元;多子女补助52人,共补助42950000元;干部疾病营养补助206人,共补助款58026700元;配眼镜71人,共补助款8195500元。

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福利费的预算标准:省、行署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个工资分,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当年3月,海南区开始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补助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解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医疗费困难和工作人员子女教育费困难问题。补助标准:平均生活费低于7~10元标准的,可给予定期补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每人每月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不足部分才予补助。补助数额,包干制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包干费的35%,工资制人员比照包千制人员的实际限额数确定。

1954年,海南区一级机关福利费总补助款为317687000元,补助人数为880人。

1955年4月,广东省对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重新规定为按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额的5%拨给。1955年第一季度,海南区拨5000元给旱灾较重的县及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解决干部及家庭困难问题。按新规定,海南区仅1955年上半年福利费就收人37655.3元,开支28497.96元。

1964年2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作出如下规定: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各级国家机关均为工资总额的2.5%。计算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一般按本人工资40%扣除,如本人工资的40%低于18元,按18元扣除;高于40元的,按40元扣除。工作人员家属每人每月生活费计算标准:住大城市的12元,住中等城市的10元,住小城市的8元,住农村的6元,凡人均低于上述标准的,均可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对工作人员福利补助,正副厅局长一级干部一次补助50元以上的,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核定。县长一级干部一次补助50元的,报专署人事局核定。海南区遵照执行以上规定。

1964年,海南区人事局提出意见,经中共海南区党委同意,从地方财政拨10000元和工会先后拨2000元作为福利补助费。部分单位组织互助储金会,干部遇到临时性困难,互助储金会帮助解决。

1965年,海南区机关共收入福利费243647.82元(上年结余100854.64元,本年提取142893.18元),支出110365.91元,基本上做到合理开支,重点使用。

1966年1月起,广东省将国家机关福利费提取办法改按中央统一规定的福利费标准提取后再按人数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基层单位。海南福利费标准按单位实有人数平均每人每月1.4元提取。福利费使用范围,除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补助外,对集体福利(如机关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干部疗养院、机关常备少量救伤药品,重大节日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夏季清凉饮料,家属统筹医疗费等)进行适当补助。

1983年1月,海南执行广东省的新规定,即地、市、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情况研究确定,但提高后的标准,不得超过省级机关(每人每月1.8元)的标准。

1987年1月起,海南仍按1983年1月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福利费标准的提高而增加的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均由各地自行统筹解决。提取福利费的范围,包括本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内。

二、丧葬费

1959年3月,海南开始执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丧葬费的规定:工作人员死亡所需棺木及殓埋费用,在300元标准内掌握开支,实报实销。此后直至1987年,海南各地各单位均按此标准执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执行中,根据各自的实际,掌握开支的标准不一。

三、干部遗属的生活供养和补助

1957年3月起,海南区执行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实行由工作机关在福利费中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的办法》。

1965年11月起,海南执行广东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供养和补助的统一规定:(1)供养补助的范围:配偶年老体衰、丧失劳动力的;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或因残废、患病不能参加劳动的;父母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亲属供养的;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亲属。(2)供养、补助的标准:凡死亡者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其遗属住在城市(包括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包括县城)的,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死者参加工作满15年至25年,遗属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10元;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至15年,或虽不满5年,如因公牺牲者,遗属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6~8元;参加工作不满5年,因病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以后生活有困难时,可由社会救济解决。(3)夫妇双方均参加工作,一方死亡者,另一方工资收人除留40%(低于25元按25元扣除)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应作为其遗属的生活费,按上述的标准计算,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的单位给予补助。遗属供养、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的80%。

1980年7月起,海南执行广东省调整后的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死者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牺牲的,其遗属住在广州、海口、深圳、珠海市或海南区通什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2元;在上述市、镇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8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4元(居住地以户口为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配偶除按标准补助外,每月增加补助5元。

1986年1月起,海南执行广东省重新修改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牺牲的,其遗属住在广州、汕头、海口市或通什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住在上述市、镇以外(不含深圳、珠海市)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居住地以户口为准)。对于组织确认为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每人每月增加补助8元;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配偶、父、母(非工作人员)除按标准给予补助外,每人每月增加补助8元;对于身边无亲人的孤寡老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

四、探亲假

1958年2月起,海南执行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同旅途时间为2~3周。两年回家一次,假期加3周至5周。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1981年3月起,海南执行上级有关精神将探亲假规定修改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一方如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特殊情况需女方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符合探亲条件,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的时间在内,给予假期3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予假期半年。

五、年休假

1953年1月起,海南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广东省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按职务休假的制度:省(市)人民政府正副主席(市长)以上人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每年离职休假一个月;省(市)人民政府正副厅局长、专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年离职休假20天;上述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办事员以上),每年离职休假10天。同年6月,中共中央华南分局规定,凡地委委员至党委副书记及相当此级的政、群、财经干部,每年可离职休假20天。凡区党委委员、行署正副主任,在休假期间可到从化华南干部疗养院休假。其余干部就地休假。

1984年8月起,海南执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按工龄休假的制度:参加工作满10~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40年者,每年休假20天;参加工作4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3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差旅费自付。

第三节 退休退职

一、清朝和民国时期退休制度

官吏退休,清朝称为“致仕”或“告老”,意即交还官职,回家养老。清朝要求官吏在60岁以上的要退休。清初曾规定:凡大小官员退休,有世职者,照品给俸;无世职者,60岁退休的,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病辞去官职的,不给俸。为了鼓励退休,朝廷还对退休官员待以特殊优礼,或加头衔,或赏赐,或让其子孙做官,使其无后顾之忧。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官员不愿退休,虽“年老有疾”,仍多“恋职不去”。退休手续十分繁杂拖沓,退休官员要先自行上报请求“乞骸骨”或“告老病”,上报吏部奏呈或直接奏呈皇帝批准,然后才能执行。皇帝又常常给予挽留,以示“皇恩浩荡”,故超龄退休的官员很多,退休制度并未严格执行。

民国初年,将抚恤与退休合为一体。民国3年(1914年)3月公布的《文官恤金令》和《文官恤金令施行细则》,即是抚恤与退休合一的制度。民国32年(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将退休、抚恤分别建制,颁布了《公务员退休法》。该法规定,公务员退休,依年龄及服务状况,分为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公务员任职15年以上,年龄60岁;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应命令退休。公务员退休可按月发给退休金。退休金数额根据公务员退休时的月俸和任职年限而定。退休金标准是:任职15年以上未满20年,申请退休的,为退休时月俸的40%;命令退休的为50%〇任职20年以上未满25年,申请退休的为45%,命令退休的为60%。任职30年以上,申请退休的为55%,命令退休的为65%。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性退休金:

(1)任职5年以上未满10年,因达到命令退休年龄而被命令退休的;(2)任职5年以上未满15年,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难以胜任职务而被命令退休的。退休金数额按该公务员退休时月俸和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给1个月月俸,满6个月未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公务员退休法》还规定,凡死亡被夺公权,叛国被通缉在案的,丧失中华民国国籍的,不得领取退休金。凡领取退休金后再任有薪俸公职的,应停止其领退休金。

二、解放后的退休退职制度

解放后,海南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开展干部退休退职工作。1950年8月,开始在海关、邮电等几个系统的职工中实行退休制度。1952年,开始办理政府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1968年起,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干部退休制度。1980年起,对海南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据1981年统计,1978年5月底以前,海南区共有离休、退休、退职干部3549人;1978年6月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4644人(至1981年4月止)。据省人劳厅统计,截至1990年年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离退休人员24881人。据省统计局数据,截至1990年年底,全省共有离休人员8475人,各类退休人员157381人。

(一)退休

1. 退休条件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第一个退休文件,即《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规定退休条件:男女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工龄满10年。海南区由于当时条件限制,《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只在一些条件较好、新中国成立前已有退休金的国有企业(如邮电、海关)的职工中实行。195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保条例》对退休条件作了适当修正。

1955年12月,广东省、海南区退休工作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年限,男共满25年,女共满20年;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15年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1958年起,海南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企业的《劳保条例》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合并为一个规定,并对退休条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978年6月起,广东省和海南区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按照下列条件办理干部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84年9月,海南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精兵简政和干部队伍“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对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文化水平较低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行政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适当放宽: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20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给予办理。同时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办理退休,坚持不退的,从单位通知之日起,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者,改发退休费。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这一暂行规定,对海南区建立健全干部退休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

1989年2月,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贯彻中组发〔1989〕9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各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精神,凡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从批准退(离)休的下月起,发给退(离)休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前一个月作出他们退(离)休的决定,委任接替人选,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按干部分管权限找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而地市厅级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必须是业务水平高、有威望、有特长、身体条件好,由省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报省委常委讨论批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离)休,经组织批准,可以给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以上意见自1989年8月1日起执行。

1990年5月,海南省人事劳动厅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家最高不超过70周岁;一次批准延长最高期限为3年,如再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2. 退休待遇

退休干部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1)政治待遇。

1978年以前,国家有关干部退休的文件没有明确政治待遇问题。1978年6月起,广东省、海南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干部退休后,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1981年7月起,贯彻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注意从政治上关心退休党员干部,根据退休党员干部不同的安置和管理形式,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1984年9月,海南区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管理经费的规定》中“干部退休后,原政治待遇不变”的要求,以保证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2)生活待遇。

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退休补助费、生活补助、福利待遇等。

退休费。1956年1月开始,广东省、海南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按退休人员的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的50%〜80%。1978年6月起,海南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工龄计发退休费;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残废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少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1980年2月,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千部、职工按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金按100%发给。1982年4月起,广东省、海南区退休费最低保证额在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即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1983年11月,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3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45元。

1985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凡新中国成立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6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在他们退休后,仍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100%发给。1986年9月,海南按照广东省在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规定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执行:1983年9月1日前尚未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称,在1983年9月1日前本人工资级别已相当于技术员六级以上(执行企业工资的六类地区相当于155元以上,10类地区相当于167元以上)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以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退休费均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其取得100%工资的时间从办理离退休时间计起;对过去已办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100%退休费的时间从1986年2月起计算。

1988年1月,广东省、海南区干部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至45元,因负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至55元。

1990年2月10日,海南省调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发〔1989〕82号和人薪〔1990〕1号文件的通知》中关于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5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5元提高到6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人退休费总额。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8月1日起计发。

1990年4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国家在职职工调整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工资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原省委管理干部和省政府管理的千部按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委托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审批,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劳动厅备案。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其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委托各市、县委、人民政府和各部、委、办、厅、局及各大专院校(含厅级事业单位)审批,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劳动厅备案。其他职工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特殊贵献待遇。1953年,经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保条例》规定,战斗英雄、劳动模范退休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本人60%~80%的退休费。此后,1956年、1978年国家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待遇作过两次调整,广东省、海南区均遵照执行。1980年10月,广东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总工会联合发文,对参加省港大罢工、广州起义后,脱离了革命队伍,于新中国成立前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其在离队期间没有做过危害革命工作和投敌叛变行为的干部、工人退休,提高了退休费标准。提高的幅度,根据贡献大小分别为5%、10%和15%,提高后不足40元的,按40元发给。1981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获得部队军以上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转业、复员军人,给予提高10%〜15%的退休费。(2)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给予提高5%~15%的退休费。(3)在革命、生产、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特殊贡献,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表彰的千部、工人,给予提高~15%的退休费。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的退休费,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和具体材料,分别逐级上报省人事局、劳动局审批。个别特殊情况,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审批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19.85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事局、劳动局下发《关于下放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将审批特殊贡献待遇的权限下放到海南区、市、地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仍分别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审批。二是规定享受特殊贡献的具体条件和标准:(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提高15%。(2)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3)获得中央军委、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分别提高15%、10%。(4)对在革命、生产、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获省级或相当省级以上表彰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15%。(5)对获得两次以上荣誉称号(或两次以上表彰)的干部、工人,采取合并计发提高其退休费标准,提高的退休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在同一年度、同一事迹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光荣称号者,以最高一次荣誉给予审定,提高其退休费标准。1986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80年开展立功创模活动以来,广东省荣立一等功的公安干警退休时按省级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1986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提出2条执行原则:(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的主要作者或发明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并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者,其退休费可提高15%。(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和省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中的主要作者或发明者),其退休费标准可适当提高10%和5%。1989年9月16日,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获得上述称号一次,并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人员,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获得上述称号一次,并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3)获得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4)在革命、生产和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如获省级或相当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参照(1)、(2)、(3)条规定执行。(5)获得上述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两项以上者,可合并计发提高其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在同一个年度,同一事迹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光荣称号者,以最高一次荣誉给予审定提高退休费标准。(6)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生活补贴和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所提高的退休费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7)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先由所在单位作出报告和具体材料,然后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分别逐级上报省人事劳动厅审批。

福利待遇。1955年12月,海南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一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福利待遇作出的规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及其家属到退休居住地的车船费、行李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旅差费参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处理。1984年10月起,海南执行《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退休干部享受如下福利待遇:(1)与在职干部一样提取福利费,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2)医疗费不采取包干到人的办法。原享受速诊待遇的不改变。退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原享受“自费统筹医疗”或“家属劳保医疗”的继续享受。(3)就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住房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待遇,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住房确需修缮或扩建的,原单位视其困难大小,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〇〇〇元。(4)退休干部的户口迁回农村,本人回农村居住,其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吸收一名符合招千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7年1月,广东省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海南实际,制定离休、退休人员护理标准:六类工资区51元,七类区52元,八类区54元,十类区58元,十一类区59元。

3. 退休干部管理

1955年以前,因退休干部数量很少,国家还未普遍推行干部退休制度。1956年开始,广东省、海南区执行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由各级政府人事工作部门办理。干部退休后,原则上转至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退休金由退休干部居住地点所在县、市、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档案材料转至居住地点的民政部门保存。1978年6月起,海南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退休干部管理分两种办法: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收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1982年,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事局于1983年8月成立老干部处(海南仿照成立),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上级人事部门、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退休(退职)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督促各级人事部门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1983年9月,海南执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各级老干部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各市、地成立老干部局或处,县成立老干部局。1984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事局下发《关于发挥各类专业技术退休人员作用的决定》,给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应聘、开业、从事各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成立专业性的群众组织。应聘和开业所得收入归己。原单位继续发给退休费。1984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和县的老干部部门对干部的离休、退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规定,老干部活动场所对退休干部开放,各地可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提取一定的管理费。海南据此执行,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促进作用。

1986年8月,针对当时仍存在部分老干部超过规定年龄未如期办理离休退休手续问题,中共广东省委下发《关于按时办理老干部离休退休手续的通知》,规定到龄干部的离休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权机关批准后,通知本人办理离休退休手续。1986年,海南退休干部共有2746人,其中国家机关710人,事业单位7人,企业595人,教师1474人。由于广东省退休干部逐年增加,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根据工作需要,广东省人事局1987年成立退休干部工作处。此后,海南区及各县(市)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从组织上有效地保证了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向制度化、正常化发展。1988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严格退(离)休制度,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全面掌握超过退休年龄干部情况的基础上,排出名单,分为应即办理退休的、市(厅、局)级以上干部需要继续留任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届未满的以及科技骨干暂缓退休的,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区别对待。(2)已超过退休年龄并已经免职机关审批的,抓紧办理退休手续。(3)从当月起,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需继续留任的外,应在办理免职的同时一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及时下达免职和退休通知书。中层以下干部到达退休年龄的,也可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口头通知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1988年,海南有1078名干部退休。

(二)退职

1.退职条件

1951年、1952年、1955年和1958年,国家先后制定过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工人、职员的退职办法及规定。这一时期的规定,对于退职人员的条件确定较宽。广东省、海南区执行这些规定,除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老弱病残人员给予办理退职外,对因各种原因自愿退职并经批准的人员也给予办理退职。如1953年,有些南下转业军人因语言不通,缺乏文化,要求退职回乡生产,遂作退职处理。而大量的人员退职是结合精简整顿和安置老弱病残人员工作进行的。1978年6月,海南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把退职范围限制在: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

2.退职待遇

1952年10月至1978年5月,广东省、海南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退职干部只享受一次性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数额,取决于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干部退职后与原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并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78年6月起,海南按照国务院规定,将退职干部的待遇由一次性的退职补助费改为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职干部可以享受与所在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对易地安家的退职干部,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1982年4月,根据职工生活的提高以及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把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额调整为25元。1983年11月起又调为30元。1985年9月起,对办理退职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每月发给12元生活补贴。1988年1月,海南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额由30元提高到40元。1988年5月起,除给按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粮油差价补贴8.44元外,还按在职工补贴标准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89年10月1日起,给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8元。  近年来,鹤溪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退休干部工作,为使退休干部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获,老有所为”,坚持“四制度”,全力保障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坚持月集中学习制度。街道把每月14日定为退休干部学习日,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精神,把“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放在首位,激励老干部“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让老干部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县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坚持老干部参与重大会议制度。坚持邀请退休干部例席年初的工作部署会、年末工作总结会、党员代表会、居民代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及时向老干部通报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要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退休老干部为鹤溪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献计献策。

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鹤溪街道坚持老干部“生病住院必访、重大节日必访、特殊困难必访、有思想包袱必访”的举措,今年组织人员分别将“党史”学习资料(四本)和光荣入党50周年“纪念章”送到每位行动不便的老干部家,“三、八”为退休女干部送上节日的问候、“八、一”召开退休干部“老兵”座谈会,“九九重阳节”为退休干部送上节日礼包,让老干部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坚持“红色”基地学习教育制度。为激励老干部进一步筑牢不忘初心宗旨意识,今年组织老干部分别前往永康方岩刘英烈士陵园和鹤溪街道双后岗畲寨廉政展示馆等红色基地学习教育,保持牢记使命信念的坚定性和思想的先进性,让退休老干部积极投身到畲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来。  湖南现有离休干部2.15万名,退休干部71.7万名。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特别是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为离退休干部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结合起来,坚持组织领导、政策普惠、资金保障和服务管理到位,从根本上保障了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实际效果,激发他们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内在动力。

一、健全“三项制度”,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制度。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领导重视是关键。省委、省政府领导历来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多次强调“要围绕群众得利益,老干部得实惠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省委书记周强,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和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黄建国,经常听取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汇报,亲自过问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进一步健全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并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纳入各地各单位目标管理,确保了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机制的健康、规范和有效运行。二是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建立健全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协商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各级组织、老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卫生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两费”保障资金到位、渠道畅通、服务便捷、管理有效。在省委领导的重视关心下,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运转良好,14个市州委老干部局局长全部兼任了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22个县市区委有96位老干部局局长兼任了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进一步强化了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协调能力。三是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全省每年组织两次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设和“两费”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抽查,建立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完善“三个机制”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及时推广各地好的做法,研究解决机制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益阳、永州等地还建立了严格的评价制度,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不到位,“三个机制”保障不及时的县区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优。

二、坚持“三个原则”,确保政策普惠到位

一是坚持全面统筹原则,实现应保尽保。围绕“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老干得实惠”的要求,狠抓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保障内容,扩大保障领域,从根本上杜绝了离休干部“两费”拖欠现象。同时,将离休干部护理费、交通费、增发1-2个月工资等项目全部纳入了社会统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能统尽统。大多数市州对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无固定收入遗孀配偶生活补贴等项目也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二是坚持成果共享原则,实行同步增长。近两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湖南先后出台湘财综〔2007〕69号、湘纪发〔2009〕13号、湘纪发〔2010〕13号、湘纪发〔2011〕13号文件,及时规范提高了离退休干部的津补贴。全省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与在职干部实现了同步增长,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津补贴和行政机关做到了同一标准、同步实施。我省按照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要求,完成了106名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和713名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老干部的审批和待遇落实工作。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年统筹金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1万元,逐年增加到现在的4.2万元。对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问题,实行了属地管理或上收管理的办法。2008年以来,全省共移交管理企业离休干部3642人,其生活待遇全部落实到位,并实现了稳步增长。为让更多的老干部享受到发展成果,出台湘组〔2008〕157号文件,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2万余名退休干部发放了200元/月的生活补贴。

三是坚持重点解困原则,做到从优照顾。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三高期”,护理费用增加的情况,全省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除享受600元/月护理费外,同时享受200-800元/月的高龄护理费补助。对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单独增发了300元/月的高龄补贴。针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配偶生活困难的情况,将她们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分别提高到了350-700元/月,并帮助她们全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在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中,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采取“资金帮扶”和“生活帮扶”相结合的办法,从建立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基金和敬老解困基金到纳入困难党员帮扶机制和社会化大帮扶体系,从实行结对帮扶措施到开展志愿者“献爱心”活动,不断建立健全帮扶网络,形成社会化帮扶格局,千方百计地为离退休干部排忧解难。比如长沙市出台了《长沙市特殊困难离休干部(遗孀)帮扶实施办法》,市财政将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特困帮扶。

三、抓好“三大措施”,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一是纳入预算,做到未雨绸缪。资金保障是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生命线”。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坚持做到了离休干部“三优先”,即预算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资金优先批拨。每年年底,各级财政都要与老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衔接,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来年所需经费进行测算,优先将离休干部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真正走出了长期以来前清后欠、屡清屡欠的困境。张家界、湘西等地的部分财政困难的县市,对离退休干部更是高看一等、厚爱一层,在机关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各负担50%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了离退休干部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分类支持,实行动态调控。对困难企、事业单位,财政采取全额借款或拨款方式,确保离休干部津补贴及时发放到位。为保障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津补贴的落实,近三年共由省财政借款发放离休干部津补贴3123万元。对正在破产、改制,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企业,也由财政垫资先行代缴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对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的,分别采取减免缓的办法,由财政解决不足部分。省财政还对全省老红军的医药费实行了专项补助。三是缺口兜底,解决后顾之忧。凡是离休干部医保统筹超支缺口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提留不足缺口,均由各级财政兜底解决,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保证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顺利交接和待遇落实。株洲市将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各项费用全部转由财政负担,与机关单位离休干部待遇全面持平。

四、紧扣“三个环节”,确保服务管理到位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及时转发了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出台了实施意见,重点对老干部生活待遇政策予以了细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学习宣传文件精神,通过召开研讨会,定期举办分管老干部工作领导同志培训班、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班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培训班,认真学习领会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积极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营造关爱离退休干部的社会氛围,形成了齐抓共管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的工作合力。二是真心倾情关爱,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定点医院加强老干病房建设,开辟老干部就医“绿色通道”,并实行离休干部住院治疗“零垫付”,努力为老干部看病就医提供方便。不断推进社区“四就近”工作,长沙、株洲、岳阳等地采取发放服务联系卡、老干部医疗卡,安装爱心门铃和紧急呼救器等措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干部生活、医疗提供了更多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了定期走访易地安置和企业移交安置离休干部的制度,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上出现的困难。逐步完善了老干部参观考察、用车和领导定期探望住院离退休干部等制度。在做好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离休干部的人文关怀。通过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帮助他们消除心理上的忧郁感、孤独感、失落感等不良情绪,用真情服务使他们充分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三是注重制度管理,增强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了离休干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认真规范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与服务。加强了与医保、医院的联系,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抽查,加强对医药费开支的监管,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医疗待遇的落实,努力杜绝浪费。不少地方还建立了离休干部门诊、住院、报账奖励制度,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结余部分实行奖励,提高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使用效率。

随着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推进,全省离退休干部“两费”全面落实,生活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攀升,离退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切实得到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度过一个幸福、安宁、有尊严的晚年提供了有力保障。


鹤溪街道坚持“四制度”保障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把“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放在首位鹤溪街道坚持“四制度”保障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谁是谁的谁,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http://www.wisdombay.com.cn/post/1824.html发布于:2025-11-17